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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
  • 人民邮电报
  • 2025年8月29日 08:58

工联网消息(IItime) 国务院日前印发的《关于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意见》强调,“完善人工智能法律法规、伦理准则等,推进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相关立法工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转化与协同应用”。

知识产权是激励创新的催化剂、经济发展的加速器,在服务人工智能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的制度供给和技术供给作用,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科技创新。2025年初,全球人工智能(AI)领域迎来新一轮技术突破与产业变革,生成式人工智能DeepSeek凭借系列大模型和开源生态异军突起,迅速成为全球AI领域的亮点,人们在为我国自主研发的开源大模型欢欣鼓舞的同时,也开始关注AI所面临的知识产权风险和法律问题。由科技创新带来的AI内容生成机制变革,可能引发研发主体适格性、生成物著作权保护、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算法专利客体保护、发明专利和商标申请等一系列知识产权难题,极大改变现有著作权法律制度对作品表现形式的认知,亟待在现行政策法律框架下通过完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创新路径,有效预防技术滥用带来的安全风险,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促进AI国产化的依法合规发展。

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认定

AI生成物是指通过学习大规模数据集生成的原创内容,输入明确指令,DeepSeek、豆包等AI工具可以自动撰写文章、报告、诗歌等文本,也可以生成图像、视频、音乐等,因此而产生的AI生成内容著作权归属问题引发社会各界热议。AI生成内容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其著作权主体如何判定?

从输入端看,训练数据来源的合法合规问题十分突出,生成式AI需要进行海量的阅读和摄取,在涉及海量数据的摄取过程中,爬虫技术无法识别抓取内容的著作权问题,已经成为生成式AI合规发展中制约性的难题。《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开展预训练、优化训练等训练数据处理活动,使用具有合法来源的数据和基础模型;不得侵害他人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涉及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个人同意或者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该条款的主要目的是规范生成式AI服务提供者数据来源的合法性问题,如果数据来源不合法不合规,该产品将无法进入市场应用阶段。AI对创造性的认定标准深刻改变了知识产权法律的评判机制,生成内容的非人为性质挑战了传统创造性标准中的“智力活动”要素,要求重新定义“非显而易见性”和“创造性高度”。

从输出端来看,终端用户、模型提供者的生成内容是否具有著作权,AI服务的提供者生成的内容是否侵权,都是法律监管和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难点问题。在大模型产业快速发展和应用的过程中,围绕创作激励与产业发展的作品使用行为性质面临诸多争议,目前已发生多起作者、版权方针对生成式AI模型训练过程中未经授权的作品使用行为提起诉讼。在AI生成物保护方面,现行《著作权法》暂无明确规定,生成内容的权利归属方面,相关权利及利益归属存在争议。确定AI在《著作权法》上的主体地位,著作权的取得源于人类作者的实际创作行为,不能忽视人类在创作过程中发挥的关键作用。无论创作方式如何新颖,产生法律意义和规范价值的主体始终是人类,利用人工智能进行创作的自然人应为AI生成作品的著作权人。北京互联网法院在2023年11月裁定的一起案件认为,AI生成的图像如果体现了人类在提示和参数选择方面的智力投入,则可以享有著作权。通过设计角色呈现方式、选择和安排提示以及设置相关参数等方式,原告投入一定的智力劳动,使得生成的图像并非仅仅是机器的产物,而是体现了原告的个性化表达,因此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认定,将深刻影响AI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方向。从司法实践看,AI生成内容通过模仿原作品的风格、创意、构思、创作元素等进行了创作,这些内容属于思想范畴,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当AI通过提炼原作品的“思想”部分,进行深度学习,根据指令输出不同形式表达,虽然与原作品的表现形式类似,但生成内容经过算法运作后产生新的表达,独立于原有表达内容,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生成式AI需要进行海量的阅读和摄取,在涉及海量数据的摄取过程中,爬虫技术无法识别抓取内容的著作权问题,已经成为制约生成式AI合规发展的难题。从目前已发生诉讼案件的法院判决书看,认定AI生成内容是否构成作品,关键在于该内容在生成过程中是否融入了人类的智力投入和独创性表达。

数据知识产权

数据知识产权是市场主体对其依法收集、经过一定算法加工、面向具体场景、具有实用价值和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享有的相关权利。生成式AI的数据来源有两个方面:一为生成式AI的训练数据库,内容几乎涵盖所有能收集到的人类数字化信息,由于法律制度缺失,可能遭遇知识产权瓶颈;二为生成式AI在服务用户过程中所收集和输出的信息,是AI合成数据的收集,可以减少知识产权风险。

AI企业可以采取数据共享方式,通过合作化、商业化的模式充分利用数据资源,通过合作协议明确数据共享范围以及数据使用权限,解决新产生成果的所有权和知识产权问题。目前,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模式是通过登记获得《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是指数据的知识产权通过法定程序,在政府、第三方机构或平台上进行登记后获得确认权利归属和保护范围的法律文件。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作为知识产权领域内的一种新型财产登记制度,其登记证书是载明数据持有者权益的证明,也为企业的数据资产入表和交易等提供依据。数据集合通过算法加工展现出智力成果和创造性劳动,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证据效力,能够证明数据持有者对相关数据享有权益,也可以证明数据持有者收集数据的行为具有合法性。《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既可以明确数据权利归属,确保数据所有权清晰,避免因权属不明确引发的纠纷;也可以规范数据使用行为,通过登记制度,数据使用权和转让权得到合理界定,有助于防止数据的非法使用。目前,企业在数据开发运用过程中,因数据归属难以取证产生各种法律纠纷,在这种情况下,登记证书不失为企业持有的一种有效证明。

算法知识产权

算法知识产权保护主要包括软件著作权、商业秘密、产品专利保护三种方式。一是当算法以计算机代码为表现形式时,可以用软件著作权登记方式进行保护。其特点是申请审批步骤简单,《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作为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是基于代码在文本层面的表达,若他人将代码破译后以同样逻辑再重新编写代码,将不构成侵犯原软件著作权。二是当开发者对算法具有保密性要求时,可以选择商业秘密保护。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算法需要满足三性,即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商业秘密保护的优点在于无须公开,没有时间限制,可以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三是算法作为数据处理或信息分析的方法发明专利受到《专利法》保护,当算法构成技术方案并符合《专利法》相关规定时,可以申请发明专利。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为了解决技术问题而利用技术手段并获得技术效果的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因而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在申请发明专利时,可以将算法、硬件、产品、应用等一同申请进行保护。近年来,国家网信办联合其他部门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等规章,建立算法监管的法律框架,对生成式AI涉及的算法提出合规要求,应当依法履行算法相关监管规定。

《民法典》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承担的一般原则,即网络服务提供者无须为用户利用网络服务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但对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网络用户侵权行为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以避免损害扩大。目前我国《著作权法》中著作权属主体不包括人工智能模型,因此AI模型本身是否能够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主体存在争议。在当下的司法实务中,通常是由生成式AI的使用者向法院请求著作权保护的方式进行维权。北京互联网法院近期针对AI生成图片作品(AI绘画图片)著作权侵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认定AI生成的图片作品体现了原告的智力投入,具备“智力成果”要件和“独创性”要件,应当认定为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体现了AI绘画作品保护的司法创新。人类大量投入研发、优化的AI算法生成的内容应当被认定为满足“创造性”的要求。法院认可自然人对其利用AI绘画大模型生成图片在符合一定条件下享有知识产权,有利于保护和强化人在AI产业发展中的主导地位,鼓励人们使用AI软件创作更多高质量作品,促进新技术、新业态、新业务的健康发展。该判决填补了AI技术快速发展导致《著作权法》保护滞后的空缺。

总之,AI鲜明的技术特点,在创新发展中亟待采取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善于运用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制度保护自身权益,确保技术创新发展符合知识产权规范,构建科技创新机制,助推AI高质量发展。

编 辑:刘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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