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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印发《工业互联网标识管理办法》
  • 工联网
  • 2021年1月19日 15:26

工联网消息(IItime)1月19日,工信部发布《工业互联网标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将于2021年06月0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明确指出,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境内标识服务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为:一是制定工业互联网标识管理政策文件、发展规划和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架构;二是管理根节点运行机构、国家顶级节点运行机构、标识注册管理机构、递归节点运行机构;三是管理工业互联网标识服务;四是负责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的网络安全管理;五是依法保护用户信息和合法权益;六是负责与工业互联网标识有关的国际协调;七是管理其他工业互联网标识服务相关活动。

此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标识服务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为:一是贯彻落实标识管理政策文件、发展规划和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架构;二是管理标识注册服务机构、递归节点运行机构;三是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标识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四是管理工业互联网标识服务;五是负责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系统的网络安全管理;六是依法保护用户信息和合法权益;七是管理其他工业互联网标识服务相关活动。

全文如下:

工业互联网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健康有序发展,  规范工业互联网标识服务,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保障标识解析体系安全可靠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业互联网标识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工业互联网标识是指工业互联网中使用的用于唯一识别和定位物理对象或数字对象及其关联信息的字符。

工业互联网标识服务是指从事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根节点的运行和管理、国家顶级节点的运行和管理、递归节点的运行和管理、标识注册和管理、标识公共解析等活动。

提供工业互联网标识服务的机构(以下统称标识服务机构)包括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根节点运行机构、国家顶级节点运行机构、标识注册管理机构、标识注册服务机构、递归节点运行机构。

工业互联网标识参照互联网域名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境内标识服务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工业互联网标识管理政策文件、发展规划和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架构;

(二)管理根节点运行机构、国家顶级节点运行机构、标识注册管理机构、递归节点运行机构;

(三)管理工业互联网标识服务;

(四)负责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的网络安全管理;

(五)依法保护用户信息和合法权益;

(六)负责与工业互联网标识有关的国际协调;

(七)管理其他工业互联网标识服务相关活动。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标识服务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标识管理政策文件、发展规划和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架构;

(二)管理标识注册服务机构、递归节点运行机构;

(三)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标识服务机构进行管理;

(四)管理工业互联网标识服务;

(五)负责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系统的网络安全管理;

(六)依法保护用户信息和合法权益;

(七)管理其他工业互联网标识服务相关活动。

第五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依法在境内从事工业互联网标识服务,不断提升服务质量,推动技术创新和应用实践,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支持相关行业组织积极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工业互联网标识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第六条  标识服务机构应当根据《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的相应许可。

根节点运行机构应当取得“互联网域名根服务器设置及其运行机构”许可。国家顶级节点运行机构、标识注册管理机构应当取得“互联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许可。标识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取得“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许可。递归节点运行机构应当取得“域名解析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未取得上述相关许可,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从事工业互联网标识服务。

第七条  为保障标识解析体系稳定运行,标识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架构制定完整的系统对接方案,确保相关标识服务系统对接。根节点运行机构应当与国家顶级节点运行机构同步境内解析路由数据,标识注册管理机构应当与国家顶级节点运行机构同步境内标识注册数据,标识注册服务机构应当与国家顶级节点运行机构同步标识注册数据和标识解析路由数据。

第八条  标识服务机构使用的编码、网络地址、网络专线等网络资源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电信管理机构要求。

第九条  根节点运行机构、国家顶级节点运行机构、标识注册管理机构、标识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在显著位置公布标识服务的内容、时限、费用,保证服务质量。

第十条  标识注册管理机构及标识注册服务机构面向用户提供标识注册服务,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信息。

标识注册管理机构及标识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对用户提供的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验。

编 辑:田小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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